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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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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柳青.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宛龙靳民初字第16号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柳青,女 被告王某某,女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柳青.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宛龙靳民初字第16号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柳青,女

被告某某,女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柳青.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称二被告贷款80000元,但举证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诉讼费2600元,退还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李廷峰

审 判 员  马俊顶

人民陪审员  闫志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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