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宛龙靳民初字第33号 委托代理人梁重争,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富玉,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俊峰、郑富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已及时归还了借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诉讼费4300元,减半计款2150元由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李廷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