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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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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靳民初字第119号 原告徐某某,男, 被告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祯祥提出的撤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靳民初字第119号

原告某某,男,

被告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祯祥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廷峰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