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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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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甲与被告乔某甲、李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宛龙靳民初字第42号 原告刘某甲,男, 被告乔某甲,男, 被告李某甲,男, 被告胡州,男,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乔某甲、李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1年9月28日申请追加胡州为被告,经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宛龙靳民初字第42号

原告某甲,男,

被告某甲,男,

被告李某甲,男,

被告胡州,男,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乔某甲李某甲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1年9月28日申请追加胡州为被告,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不能说明被告胡州的详细情况,本案属被告不明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甲的起诉。

诉讼费1550元,退还原告刘某甲。

审判员  李廷峰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