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靳民初字第22号 原告梁某某,女 被告王某某,男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云娟及委托代理人程新伟与被告王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靳民初字第22号

原告某某,女

被告某某,男

原告梁某某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云娟及委托代理人程新伟与被告王某某玉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相识,1995年9月13日登记结婚,1998年8月12日生育一子王某某帅,2007年11月13日生育一子王某某俊,双方婚后因性格差异较大,常为家庭琐事吵闹,被告好逸恶劳,酗酒成性,对家庭不管不问,致使双方感情破裂,2013年,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结婚,被告表示愿意改正错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判决后,被告仍不思悔改,致双方长期分居,无法共同生活。现再次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随原告生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原来有原告所诉的错误,但现在我已经改很多了,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9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长子王某某帅于1998年8月12日出生,现已在外打工且独立生活,次子王某某俊于2007年11月13日,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生气,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被告于2007年开始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3年起诉离婚,被告表示愿意改正错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又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婚生儿子王某某俊随原告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出具的结婚证明、南阳市卧龙区法院(2013)宛龙靳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并经当事人质证,已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告曾以与被告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因被告表示愿意改正错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被告又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现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婚生儿子王某某俊一直随原告生活,已形成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本着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原则考虑,以王某某俊仍随原告生活为宜,小孩年满18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在庭审中,原告放弃被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权利,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王某某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王某某玉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