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宛龙靳民初字第70号 原告李永文与被告南阳光彩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愿与被告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永文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计款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李廷峰 审判员 卢成玺 审判员 郭宗仁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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