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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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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南阳光彩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宛龙靳民初字第69号 原告陈某,男, 被告南阳光彩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陈某与被告南阳光彩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明知光彩市场内其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宛龙靳民初字第69号

原告陈某,男,

被告南阳光彩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陈某被告南阳光彩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明知光彩市场内其他商户超范围经营而不采取措施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要求被告予以赔偿,但所举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诉讼费50元,退还原告陈某。

审判长  李廷峰

审判员  卢成玺

审判员  郭宗仁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