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11号 委托代理人刘刚,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张超,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平、张书玉,系被告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中被告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建中于2014年10月4日以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建中撤回起诉。 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建中负担。 审 判 长 李 青 审 判 员 邹建仕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四年十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