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周继文,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丁某某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申请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长 王万萍 审判员 刘雅丽 审判员 相庆磊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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