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靳民初字第138号 原告田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方豪亚,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广都,南阳市宛城区新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郑某某、田某某、田某与被告杨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依法审理,本院认为,原告以继承人的身份要求确认北京大道中原厂家属院一区51号楼4单元602室归其所有,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被继承人田书增对该房产享有完全产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诉讼费1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限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廷 峰 审判员 卢 成 玺 审判员 马 俊 顶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董晓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