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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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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某某与被告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靳某某民初字第98号 原告苏某某,男 被告靳某某,女,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愿意再给被告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靳某某民初字第98号

原告某某,男

被告靳某某,女,

原告苏某某被告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愿意再给被告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计款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廷峰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