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靳某某民初字第98号 被告靳某某,女,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愿意再给被告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计款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廷峰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
浏览:1461次
4S店老总带“40辆宝马”失联 律师称店方需担责浏览:1378次
摩洛哥两女子因裙子紧被控猥亵 500名律师自愿辩浏览:1241次
越南新娘跑救助站求助 律师:花钱买新娘缺保障浏览:1218次
维护法庭秩序需要将“死磕派”律师定罪入刑吗?浏览:1204次
吕红兵:尊重律师不是用来谈论的,而是用来实践浏览:1185次
美华裔警察误杀非裔案再开庭 律师吁撤销控罪被拒浏览:1130次
复旦投毒案林父解除律师代理关系 辩护观点有分歧浏览:1130次
女子离婚后欲更改女儿姓氏 律师:须经父亲同意浏览:1008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