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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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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宛龙靳民初字第175号 原告程某某,男 被告董某某,女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经过协商达成谅解,双方愿继续生活下去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1)宛龙靳民初字第175号

原告某某,男

被告某某,女

原告程某某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经过协商达成谅解,双方愿继续生活下去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撤回起诉。

诉讼费800元,减半计款400元由原告程负担。

审判员  李廷峰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