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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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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伟与被告秦本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271号 原告常伟,男。 被告秦本太,男。 原告常伟与被告秦本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伟诉称,2012年10月被告租赁原告临街门店一处,双方约定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271号

原告常伟,男。

被告秦本太,男。

原告常伟被告秦本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伟诉称,2012年10月被告租赁原告临街门店一处,双方约定年租金80000元,2013年4月被告因经营困难,将房子退回时尚欠原告租金220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款经被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托不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租金22000元,并承担不案诉讼费用。

经审查,2012年10月被告租赁原告临街门店一处,双方约定年租金80000元,至2013年4月被告因经营困难,将房子退回,共租赁六个多月,拖欠原告房租22000元,被告于2013年5月12日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注明“今欠房租22000元,到2013年6月16日之前还清”。该款至今未还,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多次查找,查无此人,后法院又与原告多次核实,但原告至今未能提供被告确且地址。

本院认为: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多次查找,查无此人,后法院又与原告多次核实,但原告至今未能提供被告确且地址。

审 判 长  王万萍

审 判 员  相庆磊

人民陪审员  申清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韩 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