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271号 被告秦本太,男。 原告常伟与被告秦本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伟诉称,2012年10月被告租赁原告临街门店一处,双方约定年租金80000元,2013年4月被告因经营困难,将房子退回时尚欠原告租金220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款经被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托不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租金22000元,并承担不案诉讼费用。 经审查,2012年10月被告租赁原告临街门店一处,双方约定年租金80000元,至2013年4月被告因经营困难,将房子退回,共租赁六个多月,拖欠原告房租22000元,被告于2013年5月12日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注明“今欠房租22000元,到2013年6月16日之前还清”。该款至今未还,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多次查找,查无此人,后法院又与原告多次核实,但原告至今未能提供被告确且地址。 本院认为: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多次查找,查无此人,后法院又与原告多次核实,但原告至今未能提供被告确且地址。 审 判 长 王万萍 审 判 员 相庆磊 人民陪审员 申清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韩 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