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3085号 原告朱某,女,生于1985年,汉族,住禹州市。 委托代理人梁栋,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生于1986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3085号

原告朱某,女,生于1985年,汉族,住禹州市。

委托代理人梁栋,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生于1986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胡伟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