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3085号 委托代理人梁栋,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胡伟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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