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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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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庄红召诉被告白浩艳、刘建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2843—1号 原告:庄红召,男,生于1970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白浩艳,女,生于1982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刘建党,男,生于1970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红召诉被告白浩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2843—1号

原告:庄红召,男,生于1970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白浩艳,女,生于1982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刘建党,男,生于1970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红召诉告白浩艳、刘建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白浩艳、刘建党50万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所有的位于禹州市颍川办大同路东段北侧腾飞花园C2幢房产一处(产权证号禹房权证禹州字第049599号)及现金1万元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庄红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白浩艳、刘建党50万元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白浩艳、刘建党价值50万元的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6个月,查封动产期限为1年,不动产期限为2年。

二、查封原告用于担保的位于禹州市颍川办大同路东段北侧腾飞花园C2幢房产一处(产权证号禹房权证禹州字第049599号);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设定抵押等。

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