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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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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席应彪诉被告陈红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291-1号 原告席应彪,男,生于1969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陈红领,男,生于1966年,汉族,禹州市。 本院受理原告席应彪诉被告陈红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291-1号

原告席应彪,男,生于1969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陈红领,男,生于1966年,汉族,禹州市。

本院受理原告席应彪诉被告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位于禹州市城上城小区10号楼1单元7楼东户的房产一处,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位于禹州市城上城小区10号楼1单元7楼东户的房产一处。

二、原告提供担保的豫K-97965号小型轿车,在本案诉讼期间不得转让或另行设定担保。

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靳丙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