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291-1号 原告席应彪,男,生于1969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受理原告席应彪诉被告陈红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位于禹州市城上城小区10号楼1单元7楼东户的房产一处,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位于禹州市城上城小区10号楼1单元7楼东户的房产一处。 二、原告提供担保的豫K-97965号小型轿车,在本案诉讼期间不得转让或另行设定担保。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靳丙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