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746号 原告崔增府,男,生于1968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贾书娟,女,汉族,生于1971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增府诉被告被告贾书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增府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增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崔增府负担。 审 判 长 :孟金虎 审 判 员 :胡伟霞 人民陪审员 :张东坡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康晓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