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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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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曾府诉被告贾书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746号 原告崔增府,男,生于1968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贾书娟,女,汉族,生于1971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增府诉被告被告贾书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增府于2014年6月4日向本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746号

原告崔增府,男,生于1968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贾书娟,女,汉族,生于1971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增府诉被告被告贾书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增府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增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崔增府负担。

审 判 长 :孟金虎

审 判 员 :胡伟霞

人民陪审员 :张东坡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康晓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