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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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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巴海洋诉被告曹晓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2515号 原告巴海洋,男,生于1986年,回族,住禹州市。 被告曹晓雨,男,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海洋诉被告被告曹晓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巴海洋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2515号

原告海洋,男,生于1986年,回族,住禹州市。

被告曹晓雨,男,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洋被告被告曹晓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巴海洋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巴海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巴海洋负担。

审判员 :孟金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