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崔丽荣诉被告裴雷、周琪远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2743—1号 原告崔丽荣,女,生于1974年,汉族,住许昌市。 被告裴雷,男,生于1981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周琪远,女,生于1981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丽荣诉被告裴雷、周琪远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2743—1号

原告崔丽荣,女,生于1974年,汉族,住许昌市。

被告裴雷,男,生于1981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周琪远,女,生于1981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丽荣诉被告裴雷、周琪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裴雷、周琪远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裴雷、周琪远价值2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崔丽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裴雷、周琪远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裴雷、周琪远价值200000元的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2年、不动产期限为3年。

二、查封原告崔丽荣用于担保的王本所有的豫K66660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设定抵押等。

需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靳炳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