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禹民一初字第4105号 原告崔丽荣,女,生于1974年,汉族,住许昌市。 被告夏伟锋,男,生于1976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李少浦,男,生于1979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张书利,男,生于1978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魏航,男,生于1983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丽荣诉被告被告夏伟锋、李少浦、张书利、魏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丽荣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丽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崔丽荣负担。 审 判 长 :孟金虎 审 判 员 :胡伟霞 人民陪审员 :张东坡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康晓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