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61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朝阳诉被告被告白春晓、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朝阳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朝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宋朝阳负担。 审 判 长 :孟金虎 审 判 员 :胡伟霞 人民陪审员 :张东坡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钟高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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