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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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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朝阳诉被告白春晓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617号 原告宋朝阳,男,生于1966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白春晓,女,生于1965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朝阳诉被告被告白春晓、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朝阳于2014年12月18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617号

原告朝阳,男,生于1966年,汉族,住禹州市。

告白春晓,女,生于1965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诉被告被告白春晓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朝阳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朝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宋朝阳负担。

审 判 长 :孟金虎

审 判 员 :胡伟霞

人民陪审员 :张东坡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钟高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