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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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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建卫诉被告李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658—1号 原告朱建卫,男,生于1967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李辉,男,生于1972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屈培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卫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658—1号

原告朱建卫,男,生于1967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李辉,男,生于1972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屈培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卫诉被告李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豫KLW598号小型轿车一辆,并以赵拾改所有的豫KE7597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朱建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豫KLW598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

二、查封原告用于担保的赵拾改所有的豫KE7597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设定抵押等。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靳炳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