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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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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丽娟诉被告皇甫中显、金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360—1号 原告:朱丽娟,女,生于1958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皇甫中显,男,生于1969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金永梅,女,生于1972年,朝鲜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丽娟诉被告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360—1号

原告:朱丽娟,女,生于1958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皇甫中显,男,生于1969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金永梅,女,生于1972年,朝鲜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丽娟诉被告皇甫中显、金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皇甫中显、金永梅25万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所有的位于许昌市魏都区文峰办事处文峰路新天地丽景苑9幢东起1单元3层西户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许房权证市字第10008044号)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朱丽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皇甫中显、金永梅25万元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告皇甫中显、金永梅价值25万元的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6个月,查封动产期限为1年,不动产期限为2年。

二、查封原告朱丽娟用于担保的位于许昌市魏都区文峰办事处文峰路新天地丽景苑9幢东起1单元3层西户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许房权证市字第10008044号);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设定抵押等。

需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