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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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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文涛诉被告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3807—1号 原告:文涛,男,生于1970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何刚,男,生于1971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涛诉被告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3807—1号

原告文涛,男,生于1970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何刚,男,生于1971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涛被告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何刚位于禹州市法院小区1号楼1单元14层1401号房产一处,并以韩庆瑞所有的位于禹州市城关镇连堂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禹房权证禹字第03-0676号)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文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何刚的位于禹州市法院小区1号楼1单元14层1401号房产一处;查封不动产期限为2年。

二、查封原告文涛用于担保的韩庆瑞所有的位于禹州市城关镇连堂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禹房权证禹字第03-0676号);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设定抵押等。

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靳炳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