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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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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自强诉被告禹州市众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二初字第59号 原告张自强,男,生于1966年,汉族,住禹州市。 委托代理人:郭进涛,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禹州市众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向品,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二初字第59号

原告自强,男,生于1966年,汉族,住禹州市

委托代理人:郭进涛,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禹州市众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向品,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强被告禹州市众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自强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自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自强负担。

审 判 长 :胡伟霞

人民陪审员 :李晓娩

人民陪审员 :尹晓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卜亚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