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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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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晓阳诉被告张亚辉、禹州市大华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1627号 原告张晓阳,男,生于1986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张亚辉,男,生于1991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禹州市大华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爱君。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1627号

原告晓阳,男,生于1986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张亚辉,男,生于1991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禹州市大华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爱君。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代表人赵国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苏敬,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晓阳诉被告张亚辉、禹州市大华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晓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晓阳负担。

审 判 长 :靳炳奎

审 判 员 :胡伟霞

人民陪审员 :尹晓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卜亚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