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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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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晓芳诉被告孔红伟、刘玉珍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3608号 原告张晓芳,女,生于1980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孔红伟,男,生于1966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刘玉珍,女,生于1964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芳诉被告孔红伟、刘玉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3608号

原告张晓芳,女,生于1980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孔红伟,男,生于1966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玉珍,女,生于1964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芳诉被告孔红伟、刘玉珍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芳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晓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晓芳负担。

审 判 长 :胡伟霞

审 判 员 :孟金虎

人民陪审员 :尹晓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卜亚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