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3608号 原告张晓芳,女,生于1980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孔红伟,男,生于1966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芳诉被告孔红伟、刘玉珍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芳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晓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晓芳负担。 审 判 长 :胡伟霞 审 判 员 :孟金虎 人民陪审员 :尹晓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卜亚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