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2286—1号 被告赵爱琴,女,生于1950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峰诉被告张云锋、王小娜、赵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云锋、王小娜、赵爱琴共有的位于禹州市花园村5组房产一处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张云锋、王小娜、赵爱琴位于禹州市花园村5组房产一处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3年。 二、查封原告张晓峰用于担保的位于禹州市夏都办滨河大道14号(家属院15号楼)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禹州市房权证禹房字第012980号);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设定抵押等。 需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靳炳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