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禹民一初字第2286号 原告孙少敏,女,生于1969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李奥攀,男,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禹州市东安局。 法定代表人,刘玉亭。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少敏诉被告李奥攀、禹州市公安局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少敏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少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孙少敏负担。 审 判 长 :孟金虎 审 判 员 :胡伟霞 人民陪审员 :张东坡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康晓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