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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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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少敏诉被告李奥攀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禹民一初字第2286号 原告孙少敏,女,生于1969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李奥攀,男,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禹州市东安局。 法定代表人,刘玉亭。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少敏诉被告李奥攀、禹州市公安局机动交通

河南省禹州市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2)禹民一初字第2286号

原告孙少敏,女,生于1969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李奥攀,男,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禹州市东安局。

法定代表人,刘玉亭。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少敏诉被告李奥攀、禹州市公安局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少敏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少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孙少敏负担。

审 判 长 :孟金虎

审 判 员 :胡伟霞

人民陪审员 :张东坡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康晓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