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禹民二初字第129号 被告郭国平,男,汉族,生于1963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华诉被告郭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华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建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02元,减半收取701元,由原告刘建华负担。 审 判 长 :孟金虎 审 判 员 :胡伟霞 人民陪审员 :张东坡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康晓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