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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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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建华被告郭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禹民二初字第129号 原告刘建华,男,汉族,生于1972年,住禹州市。 被告郭国平,男,汉族,生于1963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华诉被告郭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华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禹民二初字第129号

原告建华,男,汉族,生于1972年,住禹州市。

被告郭国平,男,汉族,生于1963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华被告郭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华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建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02元,减半收取701元,由原告刘建华负担。

审 判 长 :孟金虎

审 判 员 :胡伟霞

人民陪审员 :张东坡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康晓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