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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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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保军诉被告邱国贤、陈新敏、贾国勋、禹州市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禹民一初字第4612—1号 原告:刘保军,男,生于1964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邱国贤,男,生于1957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陈新敏,男,生于1972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贾国勋,男,生于1958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禹民一初字第4612—1号

原告刘保军,男,生于1964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邱国贤,男,生于1957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陈新敏,男,生于1972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贾国勋,男,生于1958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禹州市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军诉被告邱国贤、陈新敏、贾国勋、禹州市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邱国贤、陈新敏、贾国勋、禹州市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款12.4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所有的豫K—E7558号轿车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保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邱国贤、陈新敏、贾国勋、禹州市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款12.4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刘保军以其所有的豫K—E7558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设定抵押等。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靳炳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