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禹民一初字第4600号 代表人张庆兰。 委托代理人董俊卿,男,生于1957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朱长丙,男,生于1957年,汉族,住禹州市。 委托代理人乔雨周,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禹州市朱坡村第二村民小组。 代表人燕胜利。 委托代理人孟志甫,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州锦瑞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长丙、第三人禹州市朱坡村第二村民小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禹州锦瑞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禹州锦瑞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禹州锦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靳炳奎 审 判 员 :胡伟霞 人民陪审员 :张东坡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卜亚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