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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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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禹州锦瑞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长丙第三人禹州市朱坡村第二村民小组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禹民一初字第4600号 原告禹州锦瑞置业有限公司。 代表人张庆兰。 委托代理人董俊卿,男,生于1957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朱长丙,男,生于1957年,汉族,住禹州市。 委托代理人乔雨周,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禹民一初字第4600号

原告禹州锦瑞置业有限公司

代表人张庆兰。

委托代理人董俊卿,男,生于1957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朱长丙,男,生于1957年,汉族,住禹州市。

委托代理人乔雨周,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禹州市朱坡村第二村民小组。

代表人燕胜利。

委托代理人孟志甫,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州锦瑞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朱长丙、第三人禹州市朱坡村第二村民小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禹州锦瑞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禹州锦瑞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禹州锦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靳炳奎

审 判 员 :胡伟霞

人民陪审员 :张东坡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卜亚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