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1073—1号 原告罗邓超,男,生于1979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邓超诉被告孙世峰、李永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世峰、李永格110万元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孙世峰、李永格价值11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罗邓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孙世峰、李永格110万元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告孙世峰、李永格110万元的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期限为2年,不动产期限为3年。 二、查封原告罗邓超用于担保的张月亭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为禹州市房权证颍川办字第0001827号)一处;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设定抵押等。 需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