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禹民一初字第1814号 原告田太亮,男,汉族,生于1972年,住禹州市。 第三人王继红,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太亮诉被告郭自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太亮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太亮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田太亮负担。 审 判 长 :孟金虎 审 判 员 :胡伟霞 人民陪审员 :张东坡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康晓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