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边松阳诉被告杨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517—1号 原告:边松阳,男,生于1964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杨辉辉,男,生于1984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松阳诉被告杨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517—1号

原告:边松阳,男,生于1964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杨辉辉,男,生于1984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阳被告杨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辉辉100万元存款或被告杨辉辉到期债权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王天才所有的位于禹州市夏都办禹王大道西段路北的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禹州市房权证禹房字第017663号)及现金2万元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边松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杨辉辉100万元存款或被告杨辉辉到期债权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杨辉辉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6个月,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2年,查封动产期限为1年,不动产期限为2年。

二、查封原告边松阳用于担保的王天才所有的位于禹州市夏都办禹王大道西段路北的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禹州市房权证禹房字第017663号);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设定抵押等。

需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靳炳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