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2912号 原告连增枝,女,生于1957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白峰,男,生于1974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宋海涛,男,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增枝诉被告被告白峰、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连增枝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连增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连增枝负担。 审判员 :孟金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