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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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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连增枝诉被告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2912号 原告连增枝,女,生于1957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白峰,男,生于1974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宋海涛,男,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增枝诉被告被告白峰、宋海涛民间借贷纠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2912号

原告连增枝,女,生于1957年,汉族,住禹州市。

告白峰,男,生于1974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宋海涛,男,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增枝诉被告被告白峰、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连增枝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连增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连增枝负担。

审判员 :孟金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