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806号 原告霍峰,男,生于1979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峰诉被告被告陈浩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峰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霍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霍峰负担。 审 判 长 :孟金虎 人民陪审员 :胡伟霞 人民陪审员 :尹晓博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卜亚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