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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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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顾文丽诉被告河南好印宝机械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3103—1号 原告顾文丽,女,生于1983年,住郑州市。 被告河南好印宝机械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凤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文丽诉被告河南好印宝机械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3103—1号

原告顾文丽,女,生于1983年,住郑州市。

被告河南好印宝机械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凤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文丽诉被告河南好印宝机械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河南好印宝机械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5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顾文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告河南好印宝机械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50万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2年、不动产期限为3年。

二、查封原告顾文丽用于担保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206号9号楼3单元3层西户的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0601058691号);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设定抵押等。

需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