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2327—1号 被告赵继荣,女,生于1975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刘惠朝,男,生于1975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赵继军,男,生于1970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刘俊红,女,生于1970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师雪峰,男,生于1975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建军诉被告赵继荣、刘惠朝、赵继军、刘俊红、师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赵继军、刘俊红购买的位于禹州市万丰铂金翰宫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齐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赵继军、刘俊红购买的位于禹州市万丰铂金翰宫的房产一处,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年。 二、查封原告齐建军用于担保的齐红敏所有的位于禹州市夏都办通商巷西段路南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禹州市房权证夏都办字第0000304号);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设定抵押等。 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靳炳奎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