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禹民一初字第283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 审 判 长 :胡伟霞 审 判 员 : 唐 蕾 人民陪审员 :张东坡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康晓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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