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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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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禹民一初字第2835号 原告齐某,女,生于1987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杨某,男,生于1987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禹民一初字第2835号

原告齐某,女,生于1987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杨某,男,生于1987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

审 判 长 :胡伟霞

审 判 员 : 唐 蕾

人民陪审员 :张东坡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康晓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