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861号 原告王喜花,女,生于1938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李巧玲,女,57岁,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李焕玲,女,51岁,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李金萍,女,45岁,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李金枝,女,42岁,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关总娜,女,51岁,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喜花诉被告李巧玲、李焕玲、李金萍、李金枝、关总娜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喜花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喜花撤回起诉。 审判员 :胡伟霞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