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小字第17号
委托代理人张帅兵,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代表人耿浩雨。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便玲诉被告禹州市一诺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便玲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便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韩便玲负担。
审 判 长 :胡伟霞
人民陪审员 :尹晓博
人民陪审员 :李晓娩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卜亚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