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3629号
委托代理人周晓群,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张伟峰,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保记诉被告禹州市邮政局和河南省致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物件脱落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保记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保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39元,减半收取869.5元,由原告赵保记负担。
审判员 :胡伟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