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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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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保记诉被告禹州市邮政局和河南省致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3629号 原告赵保记,男,生于1954年,汉族,住禹州市。 委托代理人周晓群,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州市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张伟峰,该局局长。 被告河南省致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

河南省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3629号

原告赵保记,男,生于1954年,汉族,住禹州市

委托代理人周晓群,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州市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张伟峰,该局局长。

被告河南省致远文化发展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保记诉被告禹州市邮政局和河南省致远文化发展限公司物件脱落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保记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保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39元,减半收取869.5元,由原告赵保记负担。

审判员 :胡伟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