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小字第16号
代表人耿浩雨。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帅兵诉被告禹州市一诺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帅兵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帅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帅兵负担。
审 判 长 :胡伟霞
人民陪审员 :尹晓博
人民陪审员 :李晓娩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卜亚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