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小字第14号
法定代表人耿浩雨。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帅非诉被告被告禹州市一诺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司帅非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司帅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司帅非负担。
审判员 :孟金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