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1363—1号 原告:陈迎素,女,生于1976年,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高朋奎,男,生于1979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迎素诉被告高朋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朋奎名下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所有的位于管城回族区腾飞路1号5号楼1单元10层01号房产及现金3万元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迎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高朋奎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高鹏奎价值80万元的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1年,不动产期限为2年。 二、查封原告陈迎素位于管城回族区腾飞路1号5号楼1单元10层01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设定抵押等。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靳炳奎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