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1802号 2015/1118/135002.html">被告刘志强,男,汉族,住禹州市。 第三人袁贯兴,男,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帅红诉被告被告刘志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帅红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帅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帅红负担。 审判员 :孟金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