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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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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邢占培诉被告河南锦世联实业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2670号 原告邢占培,男,生于1981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河南锦世联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营。 被告河南文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庆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2670号

原告邢占培,男,生于1981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河南锦世联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营。

被告河南文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庆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占培诉被告被告河南锦世联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文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纷一案中,原告邢占培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邢占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邢占培负担。

审判员 :孟金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