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2670号 原告邢占培,男,生于1981年,汉族,住禹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国营。 法定代表人温庆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占培诉被告被告河南锦世联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文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占培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邢占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邢占培负担。 审判员 :孟金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