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876号 原告郑月峰,男,生于1979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连旭升,男,生于1984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月峰诉被告连旭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月峰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月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郑月峰负担。 审 判 长 :靳炳奎 审 判 员 :胡伟霞 人民陪审员 :尹晓博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卜亚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