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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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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丽红诉被告白晓欣、王晓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393号 原告郭丽红,女,生于1960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白晓欣,男,生于1984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王晓培,男,生于1984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丽红诉被告白晓欣、王晓培

河南省禹州市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393号

原告郭丽红,女,生于1960年,汉族,住禹州市。

告白晓欣,男,生于1984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王晓培,男,生于1984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丽红诉被告白晓欣、王晓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丽红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丽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郭丽红负担,免于缴纳。

审 判 长 :靳炳奎

审 判 员 :胡伟霞

人民陪审员 :尹晓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卜亚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