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393号 原告郭丽红,女,生于1960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王晓培,男,生于1984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丽红诉被告白晓欣、王晓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丽红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丽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郭丽红负担,免于缴纳。 审 判 长 :靳炳奎 审 判 员 :胡伟霞 人民陪审员 :尹晓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卜亚凡 |